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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黄启于与孙发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于,孙发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04号原告黄启于,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6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温宏军,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002200710901929。委托代理人陈胜,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发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6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执业证号:3223307210134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于与被告孙发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启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黄启于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艳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