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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周文全与宁波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全,宁波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文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459-2号原告:周文全,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宁波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村后殷村。法定代表人:项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77233200-5)。住所地:浙江省市江东区百丈东路711弄2号9楼。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琴,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文虎,男,1954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33022719540702527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全与被告宁波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文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周文全负担。审 判 长  俞奇明人民陪审员  郑世良人民陪审员  陈美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超?PAGE?2??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