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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温州奥鹏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蔡财友、朱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奥鹏合成革有限公司,蔡财友,朱梅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957号原告:温州奥鹏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蓝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维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炘、白福阳,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财友。被告:朱梅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奥鹏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财友、朱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奥鹏合成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07元,减半收取2553.5元,由原告温州奥鹏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诸朝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姜忠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