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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雷利军申请执行金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美地,金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郭美地,男,汉族,1944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金利军,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雷利军申请执行金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分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巴音都仁审判员 张 金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