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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宽诉被告赵四女、苏军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赵四,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63号原告王宽,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赵四女,女,汉族,成年人,农民。被告苏军,男,汉族,成年人,杭锦旗沙日召治沙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宽诉被告赵四女、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SA1**的轿车予以查封。原告王宽的妻子马菊平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OQ9**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原告王宽的妻子马菊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OQ9**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依法对被告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SA1**的轿车予以查封。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