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与平湖市新盛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平湖市新盛箱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13号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代表人:施连法。委托代理人:钱家平、许小清(实习)。被告:平湖市新盛箱包厂。代表人:冯建林。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为与被告平湖市新盛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1694.9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平湖市新盛箱包厂向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购买珍珠棉,尚欠原告货款11694.96元,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湖市新盛箱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货款11694.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被告平湖市新盛箱包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春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