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刘小山、陈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小山,陈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010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刘小山,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莉,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山、陈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小山、陈莉价值22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小山、陈莉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南    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黄兵平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