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修平与被执行人吴正顶、被执行第三人杨树葱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修平,吴正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5号申请执行人何修平,曾用名何秀平,女,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理人何国友(系原告的父亲),男,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理人黄亮娣(系原告的母亲),女,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治昌,男,南平市建阳区水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阳市。被执行人吴正顶,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吴科民(系被告的儿子),男,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正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136.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