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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与李强、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李强,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3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代表人王书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大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燕,女,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6号马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用房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新春、唐秋园,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9月14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起诉被告李强、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武丽斋,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丽斋的起诉并获准许。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李强、武丽斋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30372.47元、积欠利息12231.22元(暂计至2015年7月21日)及2015年7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李强、武丽斋承担本案律师费29530元;三、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对被告李强名下位于二七区××路东、××路西、××路南、××路北×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强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贷款本金530372.47元、利息12231.22元(暂计至2015年7月21日,2015年7月22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李强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律师费29530元,案件受理费4760.5元,公告费26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三、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强违反上述约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可就登记在被告李强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路东、××路西、××路南、××路北×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鹏鹏代理审判员  董亚伟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