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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郭某1、郭某2、郭某3与被执行人董某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1郭某2郭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郭某1郭某2郭某3被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张某、郭某1、郭某2、郭某3与被执行人董某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柳执字第4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2.7482万元,已执行0万元;剩余债权数额12.7482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