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位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90号原告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义,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