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位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90号原告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义,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