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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宜兴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胡莹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莹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宜兴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融达汽车城10幢。法定代表人陆焕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莹亮。委托代理人蒯维列,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莹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兴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