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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分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谢某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在分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3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谢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在分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影响夫妻感情。2013年7月13日,双方因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后与原告无任何联系,至今杳无音讯。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分宜县公安局出具的失踪报案材料、泗水路居委会出具的人口失踪证明、被告母亲黄某某问话笔录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自2013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之后,与原告无任何联系,现被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能够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本案原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且原告对此亦未主张,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处理。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小霞人民陪审员  袁宜生人民陪审员  黎淑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