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2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饶燕文,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饶燕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始,被告人李某在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昊龙商务酒店娱乐部工作期间,先后介绍胡某、陈某、罗某等女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提成。同年3月22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某,查获失足妇女胡某、陈某、罗某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缴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江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通话记录、记录本、从业人员档案管理表、住宿登记表、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人胡某、陈某、邓某、罗某、余某、苏某、曾某、朱某、熊某、章某、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甲、梁某、蒋某乙、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介绍多人卖淫多次,显非初犯、偶犯,但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悔罪表现,其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也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艺明人民陪审员 崔国添人民陪审员 朱志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师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