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4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唐锦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