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乔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8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介绍卖淫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乔某某租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锦海之星235房间开办“美容按摩”店,介绍杜某、李某等多名妇女在此处进行卖淫活动,分为快餐和包夜两钟交易方式,其中快餐收费300元,乔某某和卖淫女五五分成;包夜收费600元或800元,卖淫女分得350元或450元,余下归乔某某。2015年8月10日1时许,杜某和嫖客刘某甲在锦海之星335房间进行“快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杜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乔某某租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锦海之星235房间开办“美容按摩”店,介绍杜某、李某等多名妇女在此处进行卖淫活动,分为快餐和包夜两钟交易方式,其中快餐收费300元,乔某某和卖淫女五五分成;包夜收费600元或800元,卖淫女分得350元或450元,余下归乔某某。2015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分别介绍“小妮”、杜某到锦海之星335房间,随后,杜某和嫖客刘某甲在进行“快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乔某某供述:我租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锦海之星235房间开办“美容按摩”店,分为快餐和包夜两钟交易方式,其中快餐收费300元,我和卖淫女五五分成;包夜收费600元或800元,卖淫女分得350元或450元,余下归我。2015年8月10日晚,我接了一个电话,有一个房间客人要按摩,具体房间号不记得了。我先安排一个刚来的小妮上去,后来,那个小妮下来,又换“婷婷“(杜某)上去。2、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证言:昨天晚上23点多,我和其他姐妹们正在南阳市工业路锦海之星快捷酒店”美容美发店“235房间坐着聊天,屋内电话响了,不知道是妮们或是老板乔姐接的电话,是一个住宿的客人要按摩,接完电话,按照轮班,一个刚来几天,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女孩先上去了,等了一会,这个女孩回到房间,对我说客人要求换一个,于是,我拿了一个避孕套到了三楼335房间,一个稍微有点黑的年青娃在屋里,他说要按摩,我说按摩和特殊服务是一样的,价格错了一百元,我劝他做特殊服务,做一个”快餐“三百元,他同意了。我从胸口的胸罩里拿出避孕套放在屋里的床头柜上,吩咐那个男的去洗个澡,那个男的脱光衣服去洗了澡后躺在靠近窗户的一张床上,我也脱光衣服去洗了澡,洗完澡,我撕开避孕套,用嘴把那个男的生殖器弄硬,而后把避孕套套在他的生殖器上,我们发生了性关系,他在上面,我在下面,我们做了大概五六分钟,他射精后,我把避孕套拔下来拿着直接去了卫生间,用马桶把使用过的避孕套冲走后,自己洗了一个澡,出来后,他给我300元钱,我关上门回到了235房间,把300元钱换成两个150元,按照商量好的分成标准,给乔姐150元,自己留了150元。使用的避孕套我自己在商店里买的,平时放在随身携带的包里面,上班时带着。”快餐“指的是发生一次性关系的代称;相对应的是”包夜“,就是和客人发生睡一夜,一般发生两次性关系。335房间屋里两张床,靠近窗户一张,靠近卫生间一张,两张床之间有一个床头柜。那个男人大概二十多岁,黑黑的。给的300元三张都是百元面额的。我工作的工业路锦海之星快捷酒店美容美发店在南阳市工业路锦海之星快捷酒店235房间。自从我来这里上班就乔姐一个人在照顾。乔姐大概三十多岁,长头发,开一辆白色轿车,不记得车牌号,手机号码:132××××9602,我们都喊她“小心姐”。店里提供正规按摩一次200元,“快餐”300元,“包夜”600元。店里大概五六个女孩,来来走走,其中一个叫英子,一个叫”大麽“(就是乳房大的意思),别的不认识。正规按摩和快餐是对半分成,包夜的钱600元,我们留350元,比她多50元。235房间我们随时可以去,不论时间,去上不上班乔姐不管,也不用和她说,她只管收钱,她给我们规定轮班出台,昨天上的,今天不上,大家自觉轮流。妮们都是自己到店里去的,我是在锦海之星住宿时看见屋内的美容美发卡,拨打上面的电话询问要不要人,然后自己去的。店里的生意一直不是多好,好的时候出四五个班,不好时一天一两个。(2)证人刘某甲证言:2015年8月10日23点左右,我和另外一个公司同事办完事,到南阳市工业路锦海之星开了两个房间335和315,335房间用我的身份证登记的,我住在335房间,进房间后发现床头柜上放了一个卡片,上面写着泰式按摩,我因为比较累想找人按摩一下,于是拨打牌子上的内线电话3377,一个女的接的电话,我问她是不是按摩的,怎么收费,她说我们是按摩的,价钱你们自己谈,过了大概5分钟有人敲我房门,我开门后进来一个女的,我让她给我按摩,进来的女的说她不是按摩的,是做特殊服务的,我知道她说的什么意思,就是卖淫,还说有“快餐”。我说不要特殊服务,要按摩,那个女的说我再给你找个人,就打着电话出去了,又过了几分钟,另外一名女子进了我的房间,然后劝我做特殊服务,我就问她多少钱,那个女的说“快餐”三百元,她从胸罩里拿出一个花白颜色的避孕套放在床头柜上,我听后同意了,就自己脱光衣服先洗了一个澡,我出来后躺在靠近窗户的那张床上,那个女的也进去洗了一个澡,出来后,她先用嘴允吸我的生殖器,把我的生殖器弄硬后,把床头柜上的避孕套打开套在我的生殖器上,我们之间就发生了性关系,我射精后躺在床上,她把避孕套拔走,又进卫生间洗了一下,穿上衣服,我掏出三百元人民币给她,她拿着就走了,我开始睡觉了。335是一个标间,有两张床,一张靠近窗户,一张靠近卫生间,两张床之间有一个床头柜,柜子上竖放着一个卡。在靠近窗户的床上,我在上面,她躺在下面,我们性交可能有五六分钟。支付了三百元,都是百元面额的。不认识那个和我发生性关系的女子,那个女子大概二十五六岁,我问她你不是北方人吧,她说自己是重庆的,长的黑头发,上衣穿白色衣服,下身一条花裙子,穿一条嫩黄色三角内裤,脚穿一双黑色高跟鞋,没有穿袜子。(3)证人李某证言:我从2015年2、3月份开始,认识了一个叫乔姐的人。我那时开始就陆陆续续在她位于南阳市工业路锦海之星宾馆的“美容美发(按摩)店”里上班,直到昨晚被你们查获。乔姐在锦海之星里租赁了235房间,我们就在她那里上班,有旅客需要服务就打房间座机联系,我们就做服务,服务有正规按摩,收费每次200元加刮痧推油收费300元;“快餐”就是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300元;包夜,就是和客人睡一夜,一般发生两次以上性关系,好像每次收费800元。我们每次当场收费,收到客人钱回来就和乔姐对半分。我没有包夜过。因为她是我老板,她租的房子,我当然要给她分钱。乔姐大约三十多岁,她大名我不知道,好像有人向她乔程新,好像家是社旗的。店里的员工除了我还有大约5个人,但是店里人经常来来往往,不固定,有时有别人介绍就有新人来干活。235房间我们随时可以去,不论时间,上不上班她也不管,反正她能对半收钱。接顾客活儿,按我们去上班的时间先后排顺序。店的生意不好,有时没有顾客,有时一天两三个顾客,我赚2、3百元。我是今年农历2、3月份在茶馆里来牌认识乔姐,我说想找个活干,她介绍的。我前天在305或者是30几房间里做个按摩。(4)证人曹某证言:我去年11月份认识的一个叫乔姐的人,乔姐租了工业路锦海之星商务酒店235房间搞按摩、卖淫服务,我去年11月份开始就陆陆续续在她位于南阳市工业路锦海之星宾馆的“美容美发(按摩)店”里上班,一个月前我去了新野,昨天下午我来南阳就直接找的她,就来这里住了,直到昨晚被你们查获。工业路锦海之星店里房间客人需要服务就打235房间座机联系,我们就做服务,服务有正规按摩,收费每次200元,加刮痧推油收费300元;“快餐”就是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300元;包夜,就是和客人睡一夜,一般发生两次性关系,好像每次收费800元或者600元,我们每次当场收费,收到客人钱回来,快餐钱就和乔姐对半分,包夜费如果是800元,我们落450元,乔姐分350元;如果600元,我分350元,乔姐分250元。我被包夜过,差不多有20次了。因为她是我老板,她租的房子,我当然要给她分钱。乔姐大约三十多岁,她大名叫乔某某,有时喊她小新姐,好像家是社旗的。店里的员工除了我还有大约5,6个人,我认识的有杜某,在店里叫“婷婷”,还有小英,她们到店里比我早,应该在去年11年份前就去的。235房间我们随时可以去,不论时间,上不上班她也不管,反正她能对半收钱。接顾客活儿,按我们去上班的时间先后排顺序。店的生意不好,有时没有顾客,有时一天两三个顾客,我赚2、3百元。(5)证人陈某证言:2014年10月上班是前台主管,235房间是直接和酒店总部联系租出去的,不在我们酒店的经营范围,具体什么时间租出去的不清楚、听说是搞泰式按摩。不知道老板是谁,见过有女孩子出入,具体人员不清楚。(6)证人刘某乙证言:我在工业路店工作期间,前台房数中不包含235房间,该房间不用管,房间不用打扫。具体是否出租不知道(7)证人王某甲证言:2014年8、9月份,房间出租一个姓乔的女人,是长包房,租房手续是锦海之星总部负责,我只负责店里日常运营,没见过租房合同,我听服务员说租来办公用,只给一张房卡,不打扫卫生,具体干什么不知道。(8)证人王某乙证言:235房间两年前租赁给一个姓周的女人,约定一年3万多租赁费,当时各个分店独立核算,他向我打过招呼就可以出租,该房间的租赁和手续及财务凭证时间长找不到了。当时说租来办公,我很少到各个店里去,听说房间又转租,具体情况不清楚。3、书证:(1)被告人乔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乔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乔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乔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2015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4)杜某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5)235房间电话呼出记录(6)房租缴纳证据(7)民警董武、张军、石怀民取证合法性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乔某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乔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梅振焕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杜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牛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