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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项蔓菁,田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负责人:徐巧雪。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志胜。被执行人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项蔓菁。被执行人项蔓菁。被执行人田志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项蔓菁、田志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正岙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2-10102-3,土地证号:1-2009-1-807**),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日)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45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2-10106-16,土地证号:1-2007-1-1530**),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日)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设置抵押。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579999.5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均已被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