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牛积山与李相月、兰州同舟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积山,兰州同舟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相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牛积山,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白贵明、张凤云,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同舟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任建磊,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相月,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牛积山诉兰州同舟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相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银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相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积山撤回对被告李相月的起诉。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