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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绍芬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朱绍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892号罪犯朱绍芬,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昆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绍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95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朱绍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绍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绍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绍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 玉 春代理审判员 张 若 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