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英与丁海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汪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址延吉市。被执行人丁海男,男,1979年4月12日生,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丁海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汪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刘英在申请执行时所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其本人。被执行人丁海男所留的联系方式亦无法联系其本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月8日,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汪法执字第12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