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董花荣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赵春孝、陈红生、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花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刘振清,赵春孝,陈红生,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花荣。委托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清。原审被告赵春孝,男。原审被告陈红生,男。原审被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表人张秋红,公司经理。上诉人董花荣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河南直属支公司),原审原告刘振清,原审被告赵春孝、陈红生、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郏县福万源汽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董花荣、刘振清于2015年4月14日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春孝、陈红生、郏县福万源汽运公司、大地财险河南直属支公司赔偿董花荣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及检查费、伤情鉴定费等共计61343.29元;赔偿刘振清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10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汝民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董花荣、大地财险河南直属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花荣及原审原告刘振清的委托代理人王颜涛,被上诉人大地财险河南直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超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赵春孝、陈红生、郏县福万源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董花荣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花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花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董花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紫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