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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楚某某诉海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嵩峰,海国欣,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楚嵩峰,男,56岁。被执行人海国欣,女,29岁。被执行人刘平,男,42岁。申请执行人楚嵩峰与被执行人海国欣、刘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