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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高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缪建香与刘中标、朱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建香,刘中标,朱士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缪建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德,涟水县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欣荣,农民。被告朱士华(系刘中标母亲),农民。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赜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