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新诚家用电器配件厂与常州鼎润电机有限公司、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鼎润电机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诚家用电器配件厂,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鼎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新安村。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新诚家用电器配件厂,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阳庄村老暘岐**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厂厂长。原审被告:刘杰,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上诉人常州鼎润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新诚家用电器配件厂(以下简称新诚配件厂),原审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徐商初字第296号-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8月1日,新诚配件厂与鼎润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由新诚配件厂供应鼎润公司铝轮,合同约定争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均可向双方地法院诉讼。因鼎润公司尚有货款未结清,新诚配件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鼎润公司归还货款,刘杰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纠纷向双方地法院诉讼,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有效。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鼎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鼎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鼎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纠纷,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均可向双方地人民法院诉讼”属约定不明的管辖条款。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新诚配件厂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纠纷向双方地法院诉讼,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鼎润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