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敏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6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敏,农民。2008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敏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敏以到台州市椒江区拿涂料样本为由,借得其姐张某所有的浙J×××××号白色荣威550轿车。后被告人张敏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给黄岩区西城街道陈某抵押店,骗得抵押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后该两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另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敏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张敏的母亲王某替张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登记保存清单,借条,机动车抵押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信息,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敏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