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陶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802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陶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原告于199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与被告黄某甲相识并同居生活,次年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上被告喜欢赌博,经原告多次相劝,被告却恶语相加,原告实在无法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于2008年独自一人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同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做工作而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联系,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具状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患病,原告开始嫌弃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属实,原告坚持要同被告离婚,被告没有办法,只好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偿还被告因看病尚欠的债务40,000元,并要求原告补偿被告损失费40,000元,合计8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陶某于199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与被告黄某甲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原上饶县花厅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黄某乙,今年26岁,现已成家,××××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黄某丙,今年24岁,现已成家,原、被告双方至今未添置共有财产。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7年患××,曾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上饶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现病情已稳定未复发。被告辩称因看病外欠债务40,000元,但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佐证,在庭审过程中,经质证,原告承认被告患病就医这一事实,并承认外欠债务6,000元。原、被告曾于2007年共同外出到浙江务工,后被告因患病回原籍就医,被告病情稳定后原告拒绝被告回浙江同其共同务工。2008年因被告母亲去世,原告曾回到被告住处同被告团聚过,被告母亲丧事办完后,原告又独自一人外出务工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被告父亲去世,被告要求原告回来,原告未回。2014年5月,原告曾向上饶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做工作而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仍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病历、上饶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到原告原上饶县花厅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08年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同被告离婚,经亲友做工作撤诉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到改善,双方依然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添置共有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被告辩称,因治病外欠债务40,000元,由于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曾患有××有其提供的两份病历为证,事实清楚,原告对此也未予否认,原告也认可因治病尚外欠债务6,000元,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欠共同债务6,000元,原、被告双方依法应各半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费40,000元,由于该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欠债务6,000元,原、被告各承担其中3,000元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外与他人结婚。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