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东升申请执行曹海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升,曹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曹海燕,女,43岁,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张东升与被执行人曹海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海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东升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海燕在包商银行赤峰巴林左旗支行工资收入,将案件款扣够195000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