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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恢字第01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海格瑞德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恢字第016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被执行人赣州市海格瑞德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海格瑞德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海格瑞德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