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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彭立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53号罪犯彭立强,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累犯,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2003)蚌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0年8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8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彭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立强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