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腾龙与阳城县次营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腾龙,次营镇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杨腾龙。被执行人次营镇苏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杨腾龙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次营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阳城县次营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腾龙工程款9285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阳城县次营镇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腾龙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腾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8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