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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7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