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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峰国喷织厂与谈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峰国喷织厂,谈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吴江市峰国喷织厂,住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4、17组。法定代表人潘国强,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小丽。被告谈波。委托代理人曾民红,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峰国喷织厂与被告谈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峰国喷织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江市峰国喷织厂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