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刑二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盐城市盐都区晶菱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8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5日再次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晓娟、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介绍陈某乙(另案处理)、胥传海(已判决),以支付6%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沈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找商丘市豫星制胶有限公司朱某、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黄国辉,为江苏华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国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盐城市汇川纺织品水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份,价税总合计人民币2285075元,其中税额人民币332019.46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32019.4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相关单位已退出被骗取的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陈某乙、朱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河南省、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盐城市盐都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已由相关单位退出,对被告人陈某甲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邵晓萍审 判 员 王星月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