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马运召与赵计龙、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运召,赵计龙,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5号申请人执行人马运召,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赵计龙,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平县。被执行人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计龙,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46587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建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建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700000元。二、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立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