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左斌与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斌,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35号原告:左斌,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长政,总经理。原告左斌诉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卓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欣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斌,被告法定代表人黄长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斌诉称:2013年6月被告让原告带人在其位于蜀山区的一处工地上从事清沟、除草、修剪等劳务工作。工作完成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3日核实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03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主张此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0300元,并支付利息2901.6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2月3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直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4320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卓正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带人为被告从事清沟、除草、修剪等劳务工作。被告2014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有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左斌2014年清沟、除草、修剪劳务费40300元”。因被告未能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其未能如约支付,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绿化队工人工资40300元及利息2901.6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左斌工人工资40300元及利息2901.6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2月3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元,由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丽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