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义红与李道勇、刘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红,李道勇,刘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红,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被执行人:李道勇,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被执行人:刘本军,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张义红与被执行人李道勇、刘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道勇、刘本军账户存款9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