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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乾龙与陶四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龙,陶四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乾龙,曾用名王钱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四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乾龙与被告陶四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乾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乾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乾龙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