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子文装卸服务部与林娟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子文装卸服务部,林娟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156号原告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子文装卸服务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经营者吕子文,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白新宇,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娟娟,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子文装卸服务部与被告林娟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子文装卸服务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子文装卸服务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子文装卸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子文装卸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