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龙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无业。曾因吸毒于2011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行政拘留,又因吸毒于2012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虹河路18号,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厂门口的一辆蓝色电瓶车窃走。2、2014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兴盛巷1弄3号幼儿园内,将被害人向某放在一楼办公室桌上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窃走。3、2015年2月5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永阜村东园路12号,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出租房一楼的一辆爱尚牌电动车窃走。4、2015年4月5日,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开发区天河街道糖厂南路28号,将被害人康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久龄久牌电瓶车窃走。5、2015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兴盛巷1弄3号幼儿园内,将被害人向某放在一楼办公室桌上的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窃走。6、2015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永阜路49号一楼,将被害人孔某放在后门的一只煤气罐窃走。7、2015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怡心路32弄16号出租房六楼,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厨房的二只煤气罐窃走。8、2015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怡心路32弄16号出租房一楼,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厨房的三只煤气罐窃走。9、2015年9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烟台街67弄25幢4号一楼,将被害人蒋某放在厨房的一只煤气罐窃走。10、2015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2424号一楼,将被害人程某放在厨房的一只煤气罐窃走。11、2015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龙某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烟台街67弄25幢4号一楼,将被害人蒋某放在厨房的一只煤气罐窃走,后在销赃的路上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煤气罐被当场扣押并发还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向某、王某、康某、孔某、李某、程某、蒋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发票,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有前科劣迹,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龙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龙某继续退赔其余涉案赃物,返还给相应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洁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孔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