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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守君与刘乡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君,刘乡荣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李守君,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刘乡荣,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君与被告刘乡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乡荣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君撤回对被告刘乡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守君负担。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