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互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5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 永 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旦智才让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