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娟与项昌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项昌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项昌弟,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刘娟与项昌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本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手续,在期限届满后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完成,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程序条件齐备后恢复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