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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娟与项昌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项昌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项昌弟,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刘娟与项昌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本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手续,在期限届满后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完成,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程序条件齐备后恢复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