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吴红仙与杨军、杨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仙,杨军,杨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吴红仙,女,汉族。被告杨军,男,汉族。被告杨晓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玉梅,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仙诉被告杨军、杨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红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吴红仙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