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路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字第58号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跃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俊东,男,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刘路生,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刘路生在开庭前已交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