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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7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7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