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战硕钢与被告张贻京、张希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硕钢,张贻京,张希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44-1号原告战硕钢,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贻京,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希江,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战硕钢与被告张贻京、张希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贻京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39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贻京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39万元,冻结期间,被告���贻京不得提取、转让、赠与或作其它处分。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克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