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谈爱华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闵红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爱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闵红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532号原告谈爱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海雷、单亚红,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被告闵红亮。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谈爱华诉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闵红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谈爱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爱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920元,减半收取11960元,由原告谈爱华承担。审判员 陈爱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俊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