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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谈爱华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闵红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爱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闵红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532号原告谈爱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海雷、单亚红,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被告闵红亮。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谈爱华诉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闵红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谈爱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爱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920元,减半收取11960元,由原告谈爱华承担。审判员  陈爱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俊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