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云天娥诉张宏、王利军、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天娥,张宏,王利军,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云天娥,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张宏,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个体,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利军,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该公司董事长。云天娥与张宏、王利军、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天娥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张宏、王利军、北京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根群人民陪审员 : 宋 义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全和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