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朝阳与胡延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阳,胡延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朝阳,男,29岁,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胡延冬,男,33岁,汉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朝阳与被执行人胡延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朝阳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乌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华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