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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8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289号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XX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甜甜、杨建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